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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5月1日起,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概要描述】日前,浙江省財政廳印發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對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另外,通知還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作出明確:?鼓勵采購人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代理機構不
- 分類:行業資訊
- 發布時間:2019-04-08 09:15
日前,浙江省財政廳印發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對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另外,通知還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作出明確:
? 鼓勵采購人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 采購人不得拒收保函形式的投標保證金;
?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提前繳納履約保證金作為合同簽訂條件。
文件原文:
公開征求《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采監處。
聯系人:倪文良
電子郵箱:zjcztcjc@qq.com
傳真:0571-87057615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環城西路37號
郵編:310006
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3月21日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各省級單位: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現就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后及時退還;
供應商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組織機構造成損失的,采購組織機構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二、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歷年來留存在采購組織機構賬戶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規定的宣傳,對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無獨有偶,近日湖北財政廳印發《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并要求相關單位嚴格執行,不得變通和變相收取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任何費用,一旦發現有違規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嚴肅查處。
文件原文
擴展閱讀:
長期以來,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保證金制度備受詬病,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導致大量資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長,負擔過重,不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目前,工程建設領域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類保證金依然會占用企業流動資金,且占用時間較長。
關于保證金,近段時間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減少建筑業企業資金占壓,補充流動資金,減少銀行貸款,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另一方面大力推廣推行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三種形式的履約保證制度。進一步為建筑業企業減負,企業資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機械設備、技術研發、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不過有行業人士認為取消投標保證金降低串標圍標成本,會造成市場更加混亂:(內容來源網友評論)
●依法收取投標保證金是合法的。所謂長期侵占、挪用保證金是管理出了問題,并不是保證金制度出了問題。要依法打擊侵占、挪用保證金行為,而不是粗暴的的取消投標保證金制度!
●取消投標保證金,保證不了項目順利實施,只會造成更大浪費,對中標單位違法行為缺乏有力法律制裁,法律漏洞太大,公司違法另外注冊新公司,法人逍遙法外。
●保證金不應一刀切的取消,應根據項目性質、項目類型的決定是否收取
【本文章轉自“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平臺”微信公眾號】